计划变更在留资格
在日本生活的外国人,必须持有在留资格中的任意一个。
在留资格,原则上是一人一个,一个人不能有两个及以上的在留资格。
各在留资格对活动内容多有限制,为了合法在日本滞在只能在各在留资格规定的范围内活动。
譬如,以“留学”的在留资格在日本居住的人,不在学校学习,以工作为目的在日本滞在的话是不被允许的。
为此,在日本在留的外国人中,会有很多考虑想要变更在日活动范围,希望变更在留资格。
本文就从不能就业的在留资格变更为能够工作的在留资格的情况进行说明。
想把不能就业的在留资格变更为可以就业的在留资格
・能够就业的在留资格是
“外交”“公用”“教授”“艺术”“宗教”“报道”“高度专业岗位”“经营・管理”“法律・会计业务”“医疗”“研究”“教育”“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企业内调职”“看护”“演出”“技能”“技能实习”等19种可就业在留资格(被称为就业签证)。
持有“文化活动”“短期滞在” “留学”“研修”“家族滞留”在留资格,希望就业的话,必须取得上述可就业的19种在留资格中的任意一个。
如果想工作也可以通过取得「资格外活动许可」,在一定的范围内也能工作。
打工度假等属于“特定活动”,只能从事法务大臣等指定的工作内容。
持有“永久居住者” “日本人配偶”“永久居住者的配偶等” “定住者”在留资格的外国人没有活动内容的限制。
・将不能就业的在留资格变更为能够就业的在留资格
持有“文化活动”“短期滞在”“留学”“研修”“家族滞在”“特定活动”在留资格的人,他们想要工作时需要进行资格变更。
在这一点上,各在留资格都设有学历条件和工作经历条件等的规定。
因此,并不是随心所欲的选择自己喜欢的在留资格进行申请。
办理在留资格变更手续时,为了不被怀疑有虚假申请等嫌疑,建议和申请代理行政书士等专业人士商量后,选择合适的在留资格并进行合法的申请。
・在留资格变更许可申请是指
现有的在留资格变更为其他在留资格。
想要变更在留资格的外国人,必须根据法务省令规定的手续进行变更,法务大臣依据该外国人提出的文件,只许可那些具备相应的充分变更理由的在留资格变更申请。
持有“短期滞在”在留资格的人
如果不是基于不得已的特别情况,法务大臣将不予批准。
总之,进行在留资格变更许可申请,为了得到许可,必须要让法务大臣接受你的「充分的可认可的变更理由」和「不得已的特别情况」。
申请代理行政书士等专业人士,在提出在留资格变更许可必要的文件的同时,也会提出意见书,努力提高许可的概率。
·在留资格变更许可申请时的注意点
① 充分确认是否符合在留资格要求
在留资格变更许可申请中最需要注意的一点是 你是否符合你要变更的在留资格要求,需要百分百进行确认。
如果申请了在留资格变更许可的话,从申请处理日或者之前的在留期满之日开始算,之后的2个月内都可以在日本滞留。
也就是说,在留资格变更许可申请没通过的话,现持有的在留资格已经过了有效期限,而新申请的在留资格也没拿到,就会变成这种局面。
为此,在留资格变更许可申请一定要提前收集资料面向申请展开准备,必要时向申请代理行政书士等专业人士寻求意见也很重要。
② 出示护照和在留卡
护照和在留卡不是提交资料,是出示资料。
所谓「提交」,就是交给对方,所谓「出示」,是指给对方看。
也就是说,护照和在留卡不需要提交,出示就可以了。
因此,即使是在留资格变更许可申请中,也可以通过获得再入境许可而出入境。
但是,在留资格变更许可申请委托给行政书士的情况下,需要将护照和在留卡交给行政书士。但是请放心,这种情况下可以从行政书士那里拿到处理在留卡和护照的证明书。
③ 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的发放是羁束行为
※羁束行政行为是指法律明确规定了行政行为的范围、条件、程度、方法等,行政机关没有自由选择的余地,只能严格依照法律作出的行政行为
在留资格变更许可申请的许可·不许可,大部分依赖于法务大臣的裁量。
但是,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的发放属于羁绊行为(没有自由裁量余地的行为)。
在行政方面看来,在进行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交付申请的情况下,是一定要交付的,但实际上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的证明对象的证明责任是当事外国人,申请时也有除了必要材料之外同时提交补充资料的情况。在实务上,根据法务大臣的自由裁量进行审查,即使满足了所有的法定条件,提交虚假申请或者是有可能给日本带来不利影响的外国人,也有可能会不给予发放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
总结
在留资格变更许可申请,如果申请不完备或者虚假申请的话,有可能会出现无法挽回的情况。
在现行的法律中,如果过去曾经有非法手续或虚假申请等,任何一点缺乏诚实的行为的话,在日在留资格就拿不到了,这样的案例很多。
因此,包括在留资格变更许可申请在内,向入国管理局的申请,拜托知识丰富的专家人士是非常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