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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监理支援机关许可的企业

技能实习制度将被废止,育成就劳制度将启动。施行日为令和9年(2027年)4月1日

随之,相当于技能实习中监理团体地位的机构,将由监理支援机关这一新的许可制度取代。

并且,监理支援机关的许可申请已经开始受理。

最重要的一点:监理团体的许可不会被继承

对于已经取得监理团体许可的法人,最重要的一点是:

法律中并没有规定技能实习法的监理许可可以直接转为育成就劳法的监理支援机关许可。要作为监理支援机关开展业务,需要重新取得许可

法律中设置的是以下两条:

① 目前正在进行的技能实习,可以过渡性地继续

修订法附则第9条第1款规定,施行日前已获认定的技能实习计划,且施行时正在进行的技能实习,「仍依从前之例」。同条第2款规定,施行日起3个月内开始的技能实习的认定申请,也同样处理。

并且,附则第10条规定,与该技能实习相关的监理业务,以及监理许可的有效期、更新、业务区分变更的许可,也依从前之例。

也就是说,已经在进行的技能实习不会在施行日突然中止。

② 取得监理支援机关的许可后,也可以监理过渡期内保留的技能实习

修订法附则第13条规定,施行日之后取得育成就劳法第23条第1款许可的机构,视为已取得一般监理业务的许可,可以开展依附则第9条仍依从前之例的技能实习相关的一般监理业务。

这一「视为」只在「监理支援机关的许可 → 一般监理业务」的方向上成立。反方向(监理许可 → 监理支援机关的许可)并没有相应的规定。

无论是现有的监理团体,还是今后计划设立的企业,都需要经过监理支援机关许可申请这同一道手续。

监理支援机关的概要

育成就劳法第23条第1款规定,开展监理支援业务的机构,必须取得主务大臣的许可

技能实习法中监理团体取得的是「监理业务」的许可,而育成就劳法中改为「监理支援业务」的许可。不仅名称变化,许可的基准也被重新设定。

申请书虽向主务大臣提交,但申请材料的受理与事实关系的调查由机构进行(同法第24条)。实务上的窗口是机构。

许可的条件(育成就劳法第25条第1款)

只有在申请人符合以下全部条件时,主务大臣才可给予许可。

# 条件
1 为日本国内非营利法人,且符合主务省令规定的类型
2 具备适当开展监理支援业务的能力,符合主务省令规定的基准
3 具备健全开展监理支援业务的财产基础,符合主务省令规定的基准
4 妥善管理个人信息,并采取必要措施保守相关人员的秘密
5 除监事等的监查外,还须采取措施,由与监理型育成就劳实施者无密切关系的外部人员实施外部监查
6 拟接受外国派遣机构转介求职申请的,须与派遣机构签订转介合同
7 除上述外,具备适当开展监理支援业务的能力

「须为非营利法人」这一点在育成就劳法中得以保留。股份公司无法取得许可。请考虑以一般社团法人、协同组合等形式设立。

细则由主务省令规定。财产基础的标准、外部监查的要求等以省令为准,申请时请确认已公布的省令与要领。

许可的有效期为「3年」或「5年」

这是与技能实习法相比的重大变化。

技能实习法中设有一般监理业务/特定监理业务的业务区分。育成就劳法取消了该区分,改为在许可的有效期上设置差别

育成就劳法第31条第1款规定,有效期为自许可之日起不少于三年的政令规定期间;但书部分规定,如在监查等业务执行方面被认定符合主务省令规定的基准,则为不少于五年的政令规定期间

  • 原则:不少于3年的期间
  • 业务执行被认定符合基准时:不少于5年的期间

具体年数由政令确定。确定后本所将另行通知。

有效期届满后仍要继续开展业务的,需要办理更新(同条第2款)。更新时同样审查是否符合第25条第1款各项(同条第3款),并需缴纳手续费(同条第4款)。

申请必须材料

申请书记载事项(第23条第2款)

  1. 名称・住所・代表人姓名
  2. 董事等高管的姓名及住所
  3. 开展监理支援业务的事业所名称・所在地
  4. 监理支援负责人的姓名及住所(依第40条第1款选任)
  5. 拟接受外国派遣机构转介的,该派遣机构的名称・住所・代表人姓名
  6. 其他主务省令规定的事项

附件材料(第23条第3款・第4款)

  • 各事业所的监理支援业务事业计划书(须记载各事业所预计监理的监理型育成就劳实施者数量、以及该实施者处的监理型育成就劳外国人预计人数等)
  • 证明第25条第1款各项(上述许可条件)的书面材料
  • 其他主务省令规定的材料

「证明材料」的内容,是实务上最耗费工夫的部分。法人的性质、财产基础、外部监查体制、与派遣机构的合同——这些都需要能够以书面形式呈现。

手续费

  • 申请许可时,须缴纳按实费计算、由主务省令规定金额的手续费(第23条第7款)
  • 由机构进行调查时,还须向机构缴纳手续费(第24条第5款)

施行日前申请已经开始

修订法附则第5条第3款规定,拟取得育成就劳法第23条第1款许可的机构,在施行日之前也可以提出申请。同条第4款规定,施行日前作出的许可,在施行日之后视为育成就劳法第23条第1款的许可。

据此,监理支援机关许可的施行日前申请,自2026年(令和8年)4月15日起已在外国人技能实习机构受理。育成就劳计划认定的施行日前申请,则自2026年9月1日起受理。

等到施行之后再行动,将无法在施行日开始业务。许可审查过程中会进行调查,需要倒推时间提前准备。

此外,施行日前申请中,如提交含有虚假记载的申请书或附件材料,处30万日元以下罚金(修订法附则第5条第9款)。对法人也处以同额罚金(同条第10款)。

请注意各行业的「附加基准」

育成就劳中,各行业将以告示形式规定监理支援机关的附加基准截至2026年9月已公布告示的行业如下:

护理(3月31日公布)/工业制品制造业(5月8日)/汽车维修(5月22日)/物流仓储(6月26日)/渔业(4月15日)

未列出的行业并不意味着「不在对象范围内」,而是公布与准备正在进行中。如已确定经营的行业,请务必确认该行业的告示与运用要领。附加基准是在法律规定的许可条件之上「附加」审查的。

从设立到取得许可的流程

成为监理支援机关,需要设立法人申请许可两个步骤。

  1. 设立法人(非营利法人。一般社团法人、协同组合等)
  2. 建立体制(选任监理支援负责人、外部监查措施、个人信息管理体制)
  3. 与派遣机构签约(拟接受转介时)
  4. 制作事业计划书与证明材料
  5. 向机构申请并接受调查

其中第1项与第4〜5项,通常由不同的专业人士负责。法人的设立登记由司法书士办理,许可申请由行政书士办理。

本集团可以承接的业务

行政书士法人LSR咨询从事特定技能・登录支援机关的实务(本集团已取得登录支援机关的登录。登录番号:登20-004723)与在留资格的申请取次

同时,司法书士法人LSR咨询可以在同一集团内承接法人的设立登记。

  • 法人的设立(从章程制作到设立登记)… 司法书士法人
  • 监理支援机关的许可申请、育成就劳计划的认定、在留资格的申请取次 … 行政书士法人

费用

监理支援机关的许可申请,所需制作的材料会因经营的行业、事业所数量、是否与派遣机构签约而不同。本所未设统一收费标准,将另行报价

本所会连同法人设立登记的费用,一并提示总额

※除上述报酬外,许可的手续费(主务省令规定的金额)及机构的调查手续费需另行实费负担。

总结

关于监理支援机关的许可申请、向育成就劳制度的过渡、以及目前正在进行的技能实习的处理,本所提供首次1小时的免费咨询(可到访或线上)。

※本所不提供电话免费咨询。请通过咨询表单提出申请。

在留資格・特定技能のご相談

奈良・東京で在留資格の申請取次を行う行政書士法人です。登録支援機関(登録番号:20登-004723)として、受入企業からのご相談も承っていま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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