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望以育成就劳接收外国人才的企业
技能实习制度将被废止,育成就劳制度将启动。施行日为令和9年(2027年)4月1日。
育成就劳是以将外国人才培养至特定技能1号水平为目的的制度。技能实习以「国际贡献」为目的,而育成就劳则正面提出了人才的培养与确保这一目的。
育成就劳的概要
接收企业需要办理的是育成就劳计划的认定。
育成就劳法第8条第1款规定,拟开展育成就劳的个人或法人,须就每一位育成就劳对象外国人制作育成就劳计划,提交出入国在留管理厅长官及厚生劳动大臣并取得认定。
是「每一位外国人」。接收3人,就要制作3份计划。
采用监理型的,第8条第5款规定申请人须依据接受监理支援的监理支援机关的指导制作育成就劳计划。并且,第9条第1款第8项规定,从提供指导的该监理支援机关接受监理支援,是认定的条件之一。制作计划的监理支援机关与实际提供监理支援的监理支援机关,必须是同一家。
认定的条件(第9条第1款)
| # | 条件 |
|---|---|
| 1 | 所从事业务需要的技能,属于育成就劳产业领域 |
| 3 | 育成就劳的期间在3年以内 |
| 4 | 在育成就劳结束前,对已掌握的技能与日语能力进行评价 |
| 5 | 开展育成就劳的体制与事业所设备符合主务省令规定的基准 |
| 6 | 各事业所已选任育成就劳实施负责人 |
| 8 | 监理型的,须从提供计划制作指导的监理支援机关接受监理支援 |
| 9 | 报酬金额不低于日本人从事同一业务时的金额,其他待遇亦符合规定基准 |
| 10 | 同时接收的人数不超过主务省令规定的数量 |
| 11 | 经派遣机构转介的,该外国人向派遣机构支付的费用金额符合规定基准 |
「报酬不低于日本人」是法条明确规定的认定条件。无法满足该条件的计划不能获得认定。
最大的变化:本人意愿的转职被制度化
对接收企业而言,与技能实习相比最大的变化在这里。
育成就劳法第8条之2第1款规定,育成就劳外国人希望变更育成就劳实施者时,可以书面提出申请。采用监理型的,可向接收企业、监理支援机关,或出入国在留管理厅长官及厚生劳动大臣中的任一方提出。
收到申请的一方负有手续上的义务:
- 接收企业(监理型):收到申请后,须及时通知监理支援机关(第8条之2第3款)
- 监理支援机关:收到申请或通知后,须及时向出入国在留管理厅长官及厚生劳动大臣申报(同条第6款・第7款)
- 接收企业(单独型):收到申请后,须及时向出入国在留管理厅长官及厚生劳动大臣申报(同条第2款)
不受理、压下不报的做法是不被允许的。申报与通知是法律上的义务。
转职获得认可的条件(第9条之2)
不过,并非提出申请就当然可以转职。在新单位取得育成就劳计划认定,有以下条件:
| # | 条件 |
|---|---|
| 2 | 育成就劳期间与此前期间合计在3年以内(有延长的情形为4年以内) |
| 3 | 所从事业务需要的技能与领域,与此前的计划相同 |
| 4イ | 在同一接收企业的就劳期间,超过在1年以上2年以下范围内由主务省令规定的期间 |
| 4ロ | 已掌握的技能与日语能力符合主务省令规定的基准 |
| 4ハ | 转入单位符合育成就劳实绩、培养费用负担能力等方面的基准 |
第4项设有但书。被认定存在主务省令规定的不得已事由时,不要求符合イ〜ハ。
从接收企业的角度看,情况如下:
- 经过一定期间(由省令确定,在1〜2年范围内)并满足技能与日语条件后,本人可能依其意愿转往其他企业
- 存在不得已事由时,可能不待该期间届满即转出
- 转入单位限于同一领域、同一技能
「一旦接收就会稳定3年」这一前提,在育成就劳中不再成立。待遇与培养的实质内容,将直接影响留任率。
目前正在进行技能实习的情形
不会在施行日突然中止。
修订法附则第9条第1款规定,施行日前已获认定的技能实习计划,且施行时正在进行的技能实习,「仍依从前之例」。第2款规定,施行日起3个月内开始的技能实习认定申请,也同样处理。第3款进一步规定,完成上述技能实习者进入下一阶段的认定申请,同样依从前之例。
接收企业需要确认以下3点:
- 目前接收的实习生,计划期限到什么时候
- 下一次接收,是按技能实习的框架,还是按育成就劳
- 如委托监理团体,该监理团体是否计划取得监理支援机关的许可
第3点尤为重要。监理团体的许可不会自动转为监理支援机关的许可,需要重新取得。请及早确认委托方的意向。
施行日前申请已经开始
| 手续 | 状况(2026年9月时点) |
|---|---|
| 监理支援机关的许可(施行日前申请) | 2026年4月15日起受理中 |
| 育成就劳计划的认定(施行日前申请) | 2026年9月1日起 |
| 育成就劳制度的施行 | 2027年4月1日 |
※窗口为外国人技能实习机构。
此外,施行日前申请中,如提交含有虚假记载的申请书或附件材料,处30万日元以下罚金(修订法附则第5条第9款)。对法人也处以同额罚金(同条第10款)。
请及早确认行业与派遣国
育成就劳按行业分别制定行业运用要领与审查基准,并需要加入行业协议会。2026年9月时点的公布情况如下:
| 项目 | 已公布・已开始的行业 |
|---|---|
| 行业运用要领 | 楼宇清洁/布草洗涤/工业制品制造业/汽车维修/铁道/物流仓储/餐饮业/林业/木材产业 |
| 审查基准 | 布草洗涤/物流仓储/林业 |
| 行业协议会等的加入手续 | 布草洗涤/楼宇清洁/工业制品制造业(一般社团法人工业制品制造技能人才机构=JAIM)/汽车维修/铁道/林业/木材产业 |
未列出的行业并不意味着「不能接收」,而是公布与准备正在进行中。申请前请确认最新的公布内容。
另外,在双边协定中约定需发行推荐信的国家,申请时需就每一位对象提交由派遣国公共机关出具的推荐信。2026年9月时点为:印度尼西亚/柬埔寨/吉尔吉斯斯坦/越南/老挝(监理型育成就劳中接收与本企业有密切交易关系的外国机构员工的情形,以及单独型育成就劳的情形除外)。推荐信需在派遣国一侧取得,耗时较长,请及早着手。
从育成就劳到特定技能1号
育成就劳是培养至特定技能1号水平的制度。完成育成就劳的人员进入特定技能1号后,可以继续就劳。
本集团已取得登录支援机关的登录(登录番号:登20-004723)。对特定技能1号外国人的支援是接收企业的义务,但可以委托给登录支援机关。
- 育成就劳计划的认定、在留资格的申请取次 … 行政书士法人LSR咨询
- 转入特定技能1号后的支援 … 本集团可作为登录支援机关承接
费用
育成就劳计划的认定,所需制作的材料会因接收人数、行业、以及单独型还是监理型而不同。本所将另行报价。
※除上述报酬外,认定的手续费(主务省令规定的金额)需另行实费负担。
总结
关于以育成就劳接收人才、目前技能实习的处理、以及向特定技能的过渡,本所提供首次1小时的免费咨询(可到访或线上)。
本集团在奈良与东京设有两处办公室,在留资格的申请取次(行政书士法人)与法人设立・增资的登记(司法书士法人),均可在集团内一并承接。
※本所不提供电话免费咨询。请通过咨询表单提出申请。
在留資格・特定技能のご相談
奈良・東京で在留資格の申請取次を行う行政書士法人です。登録支援機関(登録番号:20登-004723)として、受入企業からのご相談も承っています。
初回のご相談は1時間無料です(ご来所・オンラインとも)。
※お電話での無料相談は承っておりません。お申し込みは上のフォームからお願いいたします。




